新疆司法鑒定機構管理制度:2005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規定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一)法醫鑒定;
(二)物證鑒定;
(三)視聽數據鑒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登記管理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鑒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新疆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關于新疆司法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鑒別判斷尸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與案件有關的活動;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鑒別判斷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活動;刑事技術鑒定是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的鑒定判斷活動;新疆司法鑒定機構表示中的會計鑒定是指對賬目、表冊、文件、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定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是指鑒別和判斷涉及工業、交通、建筑等科學技術的活動。
在新疆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的法醫臨床鑒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見的鑒定。2018年9月,司法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和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的通知》,規定到2019年底,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品、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有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