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鑒定內容,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的,應當審查委托人要求的事項,不屬于《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還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新疆法醫鑒定機構提示其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或者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補充鑒定文件是原鑒定文件的一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新疆法醫鑒定機構提示其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原鑒定人不得承擔重新鑒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鑒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出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的;
(二)送鑒材料虛假或者不實的;
(3)原鑒定標準、方法或儀器設備不當,新疆法醫鑒定機構提示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五)原司法鑒定人應當避而不避;(六)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審查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審查鑒定。除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件。出具司法鑒定文件。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新疆法醫鑒定機構提示其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件。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件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要求。司法鑒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備案。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新疆法醫鑒定機構提示其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解釋鑒定結論的依據,回答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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